8 sett 2017 anni - 因被告長期持續不段對告訴人發送騷擾訊息及信
件,並經常於新北高工校內尾隨糾纏告訴人,造成
告訴人承受巨大精神壓力而身心俱疲,不論到校上
班或出門在外均隨時身處恐懼之中,又擔心被告因
情緒不穩而做出傷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舉。故告
訴人於106年9月8日向校內輔導主任提出請求,希
望能由校方人員出面找被告會談,請被告停止對告
訴人之一切接觸及騷擾行為。輔導主任旋即出面與
被告約定於同年9月12日下午進行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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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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