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三十三條 (jul 17, 1981 – jan 1,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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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
理由 高速公路行車速率極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造成一連串汽車追撞,致車毀人傷或死亡,分析其原因,多由於車輛駕駛人任意越速、變換車道、超車、不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所致。為提高駕駛人之戒心,並使其嚴格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定,特修正本條,加重處罰,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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