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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ala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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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104年11月13日下午15時32分起,無視其 已婚身份及告訴人之意願,於同日內不斷以其臉書 通訊軟體「Chien-Jen Lin(Facebook)」帳號密 集發送共98筆訊息之方式糾纏騷擾告訴人。其中 更有「可是妳在我心中的地位太高了」、「妳的地 位比我老婆高怎麼辦」、「我愛妳」等明顯構成騷 擾之內容。
被告明知告訴人已表明請被告勿再傳送訊息,卻仍 於104年11月14日半夜2時01分,又以其臉書通訊 軟體「Chien-Jen Lin(Facebook)」帳號發送訊 息(1筆)騷擾告訴人。
被告明知告訴人已表明請被告勿再傳送訊息,卻仍 於104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6分、11時08分,分 別繼續以其臉書通訊軟體「Chien-Jen Lin(Facebook)」發送訊息(各1筆)騷擾告訴 人。
被告明知告訴人已表明請被告勿再傳送訊息,卻仍 於104年11月16日晚間20時38分、21時08分,分 別繼續以其臉書通訊軟體「Chien-Jen Lin(Facebook)」帳號發送訊息(各1筆)騷擾 告訴人。
被告明知告訴人已表明請被告勿再傳送訊息,卻 仍於104年11月17日晚間20時38分起至同年11月 18日凌晨0時35止,於同日內不斷以其臉書通訊軟 體「Chien-Jen Lin(Facebook)」帳號密集發送 共35筆訊息之方式糾纏騷擾告訴人。 嗣於104年11月18日清晨5時59分及下午13時24 分,被告又分別再以臉書通訊軟體前開帳號發送訊 息(共3筆)騷擾告訴人。
告訴人於104年11月18日將告證1所示被告之臉書 通訊軟體帳號封鎖後,被告仍經常於上班期間在任 教之新北高工校園內跟蹤騷擾告訴人,不斷要求告 訴人原諒被告並解除對其之封鎖,致使告訴人驚恐 不已(請參告證2,被告於104年11月23日寄送予 告訴人之電子郵件中亦自承告訴人於看到被告時的 眼神像是在看十大槍擊要犯,顯見被告已造成告訴 人心中十分恐懼;另依105年2月1日被告於電子郵 件中向告訴人道歉之內容,更可知被告很清楚自己 之行為令告訴人相當困擾)
嗣105年5月13日起,被告因見告訴人不願解除對 其臉書通訊軟體帳號之封鎖,竟又創設如告證3所 示之同軟體其他帳號「Josh Josh」,並分別於5月 13日(1筆)、5月14日(5筆)、5月15日(1 筆)、5月16日(5筆)、5月17日(2筆)密集傳 送騷擾訊息予告訴人。
被告因見告訴人對於其前揭如告證3所示「Josh Josh」帳號密集發送之騷擾訊息仍不予理會。竟又 自105年5月17日下午16時01分起,再以其另外創 設如告證4所示之「Lin Josh」帳號,分別於5月17 日(159筆)、5月18日(16筆)、5月19日(102 筆)、5月20日(2筆)、5月24日(1筆)、5月 25日(2筆)、5月31日(5筆)密集傳送騷擾訊息 予告訴人。
被告因見告訴人對於其前揭如告證3、告證4所示 帳號密集發送之騷擾訊息仍不予理會,竟又改以任 教之新北高工校內電子郵件系統,分別於6月6日 (1封)、6月7日(3封)發送電子郵件騷擾告訴 人。
迄至105年10月2日,因被告仍持續以發送訊息、 電子郵件及在校園內跟蹤告訴人等方式不斷騷擾告 訴人,甚且經常以及不友善之語氣聲張說要「公 斷」、脅迫告訴人離開任教之新北高工(請參告證 6),告訴人於不堪長期遭糾纏騷擾,且心中極為 懼怕被告之情形下,只得解除對被告臉書帳號之封 鎖,以求被告不再對告訴人進行騷擾及跟蹤。
106年7月23日(先前書狀中就此部份誤繕為6月, 特向 鈞長更正),被告因見告訴人於臉書頁面分 享前往日本旅遊之照片並與學生留言互動,竟以其 臉書通訊軟體「Chien-Jen Lin(Facebook)」帳 號,發送稱告訴人跟學生「公然調情」此等明顯構 成騷擾之訊息內容辱罵告訴人。
嗣後,被告見告訴人對於其前開稱告訴人與學生公 然調情之騷擾訊息不願多做回應,竟又開始不斷以 其臉書「Chien-Jen Lin(Facebook)」帳號及 LINE等通訊軟體,分別於7月24日(1筆)、7月 25日(2筆)、7月29日(2筆)、7月30日(17 筆)、7月31日(1筆)、8月3日(1筆)、8月4 日(1筆)、8月6日(7筆)發送訊息騷擾告訴 人,欲迫使告訴人回應並與其對話。
106年8月6日晚間,雖經告訴人要求被告邀請其妻 子一同加入群組對話,試圖藉此遏止被告幾近瘋狂 的長期騷擾行徑,詎料被告非但並未改善,甚且在 告訴人再次明確告知根本不想與其有任何朋友關係 後,仍於當天晚上密集不斷以其臉書通訊軟體 「Chien-Jen Lin」帳號發送共171筆訊息騷擾告訴 人。
被告見告訴人對其騷擾訊息不予理會, 便於8月11日繼續以其臉書通訊軟體 「Chien-Jen Lin(Facebook)」帳號 ,發送共8筆訊息騷擾告訴人。
被告因情緒不斷反覆起伏,先於106年8月13日下 午分別以其臉書通訊軟體「Chien-Jen Lin」帳號 及LINE發送訊息表示要「將告訴人解除臉書好友 及封鎖,並將與告訴人間之LINE封鎖並刪除對 話」(請參告證8最後一頁及告證10最後一頁), 告訴人見被告發送上開訊息,亦將被告及其妻子之 臉書及LINE帳號均予封鎖。
詎料被告於106年8月14日凌晨2時04分許,竟又 再次傳訊要求告訴人將被告加回好友,告訴人不予 理會,被告旋即又故態復萌,開始陸續以其 「Chien-Jen Lin(Facebook)」(共14筆)、 「Lin Josh」(共3筆)等帳號不斷發送情緒反覆 之訊息、甚且以「我們來公斷」此等挑釁、恐嚇之 言語騷擾告訴人(請參告證9最後二頁及告證11第 1、3頁)。意圖故技重施,迫使告訴人因心裡畏 懼而屈服並解開對被告帳號之封鎖。
其後,被告仍持續以「Josh Josh」(8月16日,1 筆)、「Lin Josh」(8月17日,1筆)(8月19 日,1筆)(8月20日,5筆)(8月21日,6筆) (9月3日,15筆)等帳號不斷發送情緒反覆之訊 息騷擾告訴人,甚至以「請妳滾遠一點」、「妳心 裡是病態的」等言語侮辱及騷擾告訴人(請參告證 11,最後三頁)。此外,被告見告訴人始終封鎖 其帳號,更改用新北高工之校內電子郵件系統繼續 傳送騷擾信件至告訴人信箱(請參告證12),意 圖持續壓迫告訴人,使告訴人因心裡畏懼而屈服並 解開對被告帳號之封鎖。
因被告長期持續不段對告訴人發送騷擾訊息及信 件,並經常於新北高工校內尾隨糾纏告訴人,造成 告訴人承受巨大精神壓力而身心俱疲,不論到校上 班或出門在外均隨時身處恐懼之中,又擔心被告因 情緒不穩而做出傷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舉。故告 訴人於106年9月8日向校內輔導主任提出請求,希 望能由校方人員出面找被告會談,請被告停止對告 訴人之一切接觸及騷擾行為。輔導主任旋即出面與 被告約定於同年9月12日下午進行會談。
詎被告竟於預定會談之前一日(即9月11日)晚間 10時45分寄送電子郵件向告訴人稱「我們就在導 師(LINE)群組公斷」云云(請參告證14),並 於9月12日上午9時3分,在名為「新北導師學務連 線」之LINE對話群組上發送不實內容之訊息,謊 稱「比賽沒多久,邱思潔就質疑我(指被告)是不 是迷戀她,甚至說我比賽是不是有目的」等語(請 參告證15),致使校內其他教職員誤以為告訴人 與已婚之被告有情感方面之糾葛,並進而對告訴人 之人格、名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觀感,並使告訴人 之名譽受損、人格尊嚴亦遭嚴重貶抑。
被告除有上開發送不實訊息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舉 外,更於同日上午9時4分,在同一LINE對話群組 上,於未經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將記載有告訴人 身分證字號之比賽切結書張貼於該LINE對話群組 中,致使告訴人隱私之個人資料外流遭他人知悉, 嚴重侵害告訴人權益。
被告前揭各項騷擾行為, 經兩造任教之新北高工認 定性騷擾行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