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1, 1684 - 為修護水師戰船,允許「軍工匠首」入山伐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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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年(康熙23年)清政府為了在台灣修護水師之戰船,允許「軍工匠首」入山伐樟提供修復戰船的木料。《東瀛識略》中記載1701年(康熙40年)人民私自製作樟腦。清廷封禁番地,禁止漢人入山,1720年(康熙59年)清廷處置私自入山開採樟腦人民,朱一貴事件時亦有私自製腦人民加入。1725年(雍正3年)清廷為貼補軍工匠首,讓其具有獨佔製造樟腦的權利。因樟腦利益龐大,亦有人民私自入山砍樟製腦,1823年(道光3年) 噶瑪蘭地區爆發林泳春事件。1825年(道光5年)艋舺設立軍工廠,同時設立軍工料館管理北臺灣腦務及分配樟木、樟腦產量。1855年(咸豐5年)美國商人羅賓奈(William M.Robinet)以協助追捕海盜為交換條件,取得來台購買樟腦的權利。當時清政府有樟腦的專賣權,但地方政府會將專賣權轉包給商人,外商須透過包攬商人才能購得樟腦,其中樟腦商人許遜榮所經營之「金茂好」與怡和洋行交易樟腦,為當時的樟腦獨占商。
清治初期,台灣的樟腦業依法為軍隊中的匠首所獨佔。但採集樟木原料時,持有「墾照」的土地開墾戶也可以在墾照劃定的範圍內,合法砍伐樟木或製作樟腦,再轉售給軍工匠首。此外,平埔族原住民會在軍工匠首入山伐木時擔任護送工作,是協助生產者[11]:25-27。後期形成官營外包的專賣制度後,生產體制依族群分工。洋商與福佬人為提供貸款做為資本,客家人則從事實際生產。資本方多預付或預借資金給生產者,而後取得其製成的所有或品質較好的樟腦,但也有能力較強的生產者,可以透過自由買賣的方式出售產品。這個過程中,資本方有時也會透過買辦商人作為中介來與製腦者訂定貸款契約或採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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