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2, 1790 - 《宗教人员民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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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年7月12日,制宪议会通过《宗教人员民事组织法》(Civil Constitution of the Clergy),将教会纳入政府管辖,并废除修道会组织。《宗教人员民事组织法》要求教士对国家起誓效忠宪法,这导致第一等级分裂为宣誓派(即发过誓的教士)和拒宣誓派。次年3月,教皇庇护六世(Pius VI)批评这一规定。对基督教的普遍敌意,特别是对罗马天主教的仇恨鼓舞了很多革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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