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1, 2013 - 變性結婚又變性 女女婚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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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結婚又變性 女女婚遭撤銷
兩人原是男性 一人先變女性後結婚 之後另一半再變性 遭內政部撤銷婚姻
【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舉行合法跨性別婚姻遭撤銷記者會,陳情當事人吳伊婷(左起)、吳芷儀二人原為男性,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申請性別變更並登記結婚,婚後再提出性別變更,結果被內政部撤銷婚姻。
立法院上午舉行合法跨性別婚姻遭撤銷記者會,陳情當事人吳伊婷(左起)、吳芷儀二人原為男性,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申請性別變更並登記結婚,婚後再提出性別變更,結果被內政部撤銷婚姻。 記者邱德祥╱攝影
異性婚變同性婚行不行?原本生理性別都是男性的吳伊婷與吳芷儀,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吳伊婷先向戶政單位申請性別變更,兩人在去年10月16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不久,吳芷儀在心理建設完備後,也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內政部日前以婚姻關係不符一男一女規定為由,撤銷兩人婚姻。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今天召開記者會,質疑內政部違法撤銷一樁合法的跨性別婚姻。
兩位當事人今天一起出席這場在立法院舉行的記者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出席,要求內政部重新審查此案,也呼籲政府認真思考性別多元議題。
鄭麗君說,在吳芷儀也向萬華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申請後,萬華戶政事務所在去年10月26日,發函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婚姻效力及登載問題,北市府進一步請示內政部與法務部,內政部在今年6月27日,認定兩人在結婚當下已為女性,並將兩人婚姻關係予以撤銷。
鄭麗君質疑,檢視民法當中的婚姻相關法規,民法親屬篇第988條規定了3款婚姻無效的要件,包括不得重婚等,性別變更並不在規定範圍內,內政部以一紙公文,撤銷當事人已經合法登記的婚姻,不但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傷害,更涉及歧視,要求內政部、法務部重新思考這個案件。
同性婚姻權益 法務部:已在規畫
針對同性伴侶權益、同性婚姻等相關保障,法務部今天表示,法務部正在規畫當中,去年已委請學者研究他國經驗,目前也已經開始針對民間對此議題的接受度進行民調。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回應表示,雖然兩位陳情人在婚姻登記時的登記性別是一男一女,但性別性別認定應是以完成性別手術的時間點為準,陳情人吳芷儀、吳伊婷目前是生理女性,因此婚姻應立即中止撤銷。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質疑,兩人結婚時的證件是一男一女,遭撤銷的理由卻是結婚時的生理性別是兩名女性,那未來新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是否都要將當事人送到醫院驗明正身?
【2013-07-11/聯合晚報/A8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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