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 14, 1988 - 桃園客運罷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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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988年初,我國各公民營汽車客運公司駕駛員每月工資總所得平均約1萬6,000元至2萬4,000元,其中各項獎金、津貼約占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基本底薪最低者如桃園客運僅1,000元至1,500元,與政府規定勞工最低基本工資8,130元相差甚遠,甚至有勞工因事請假,被加倍扣發工資的事實,普遍有違反勞基法的現象。
1988年2月14日由桃園汽車客運公司產業工會首先因不滿資方遲不同意加發年終獎金、紅利以及改善休假制度等要求,發動桃客全面罷駛,造成全縣客運交通癱瘓,由於後續與資方談判破裂,在春節期間繼續罷駛。後因桃客罷駛,促成一系列客運罷工潮,計有高雄客運、苗栗客運、豐原客運、臺汽客運等,因薪資問題協調未果,引發司機罷工。
桃客事件最後以資方遵照勞基法發給1,000多名退解職員工,追溯至勞基法實施 (1984.8.1~1988.6.30) 4年多的例假日加班費後落幕。也因此波客運罷工潮,臺灣客運界重新調整薪資結構,和各地調漲票價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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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權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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