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1, 180 BC - 维利亚任职年限法
Description:
由护民官路基乌斯·维利乌斯(Lucius Villius)提出,故称《维利亚法》;"Annalis"来自拉丁语 annus(年),意指"关于年龄的法律"。
法律内容
李维(Livy,《罗马史》,40.44)是记载此法最重要的史料,但由于李维原文在此处记载较为简略,加之后世史家引用时有所补充和演绎,《维利亚法》的具体条文至今存在争议。
史学界一般认为该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各官职任职最低年龄
按照后来西塞罗时代实际执行的标准(这是否完全来自《维利亚法》本身或后续惯例,学界有争议):
官职 最低年龄(约)
财务官(Quaestor) 30岁
市政官(Aedile) 36岁(可选,非必经)
法务官(Praetor) 39岁
执政官(Consul) 42岁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具体数字在古代文献中并未明确写出,而是根据已知人物的任职年龄逆推得出的,本身就是史学界的重建而非确切史料。
(二)官职晋升间隔
相邻官职之间须间隔至少两年(biennium),防止快速垄断多个职位。
(三)官职晋升顺序的确认
财务官→(市政官)→法务官→执政官的晋升顺序得到法律确认,跨级晋升受到限制。
(四)连任限制(存疑)
部分学者认为该法也涉及连任限制,但证据不充分。已知的连任限制(如执政官连任须间隔十年)可能来自更早的惯例或更晚的具体立法。
《维利亚法》颁布后,并未能完全阻止破格任命的出现,因为:
战时紧急需要可以成为绕过规定的理由(通过公民大会授权);
该法本身的罚则规定不明确;
苏拉之后(公元前82—前79年)对cursus honorum的进一步规范化,说明《维利亚法》的执行并不完善,需要后续立法加以补充。
Added to timeline: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