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1, 1935 - 《中華民國刑法》
Description:
刑法100條(內亂罪)在此時就出現
簡單來說刑法 100 條把政治異議變成內亂罪,《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則把這個內亂罪變成唯一死刑,這個組合就是白色恐怖最致命的法律武器。
刑法100條+「二條一」就會變成:只要國家說你有這種思想,而且認定你已經開始做了什麼(ex讀書、談話),就可以直接判你死刑。(原本刑法100條是7年以上、首謀無期徒刑)
1.罪名含糊+刑度極端:構成要件模糊,誰算「意圖顛覆政府」完全是國家說了算,但一旦成立,就是唯一死刑
2.對思想與言論下手:不只是針對實際武裝行動,而是把思想、閱讀、交往網絡都納入「預備、陰謀」或「著手實行」,讓人連在腦中想什麼、跟誰交往都可能沒命
3.搭配戒嚴與軍法審判:戒嚴時期內亂案件由軍事法庭審判,偵查、取供、審判全在不透明的軍事體系內,沒有正常辯護與上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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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的刑法 100 條第 1 項大意是:
只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並且「著手實行」,就構成犯罪(首謀無期徒刑)
但第二條第一項內容大意是:
犯刑法第 100 條第 1 項等內亂罪者,一律處死刑
恐怖點: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顛覆政府」本身是主觀政治意圖,不一定有暴力行為。
「著手實行」又沒有要求一定是強暴、脅迫,實務上可以是:
1.發表政治性言論(臺獨、左派)
2.閱讀或持有某些書籍、刊物
3.參加讀書會、政治聚會等
這些都被解讀為「著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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