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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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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14, 1991 - 都市計畫法(一)

Description:

都市計畫法生效,同意變更「第三種工業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法定容積從300%變成560%。
土地使用限制1.公眾服務空間 2.國際購物中心 3.國際觀光旅館 4.辦公大樓 5.文化休閒設施 6.停車場等6項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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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為了整體開發理念,除了京都公司的AB土地,也將C土地共同納入北市80年都市計畫法範圍。
計劃書表示從工轉商三的條件是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使用,並登記為政府所有回饋社會大眾。
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做為停車場,開放供使用,並由威京公司負責整體開發。
→市府同意將威京的AB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因此80年都市計畫要求威京捐地30%做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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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樓地板面積(容積率)為392%
計算:560% x (100%-30%(公眾設計))
總共為12萬284.39平方公尺
這是當時台北市政府保障精華常樓地板面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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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feb 14,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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