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июл 2013 г. - 「登記時已變性」 她們合法婚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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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時已變性」 她們合法婚被撤
一人先辦理變更性別 當時「一男一女」合法 被撤感覺「不受尊重」 揚言提訴願 內政部允重新審理
【記者鄭宏斌╱台北報導】
跨性別伴侶吳伊婷、吳芷儀原本是男性,去年七月先後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吳伊婷先至戶政單位辦理變更性別為女性,兩人去年十月登記結婚,婚後吳芷儀也申請變更性別;但內政部今年卻以「結婚當下兩人同為女性」為由,發函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她們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及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陪同下舉行記者會指出,內政部違法撤銷這樁合法的跨性別婚姻,若內政部不重新審理,她們將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吳伊婷表示,她與吳芷儀同居四年,去年決定登記結婚,目的就是為了給予彼此保障與正式地位。雖然當初合法登記結婚,政府卻用一紙公文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讓她們感覺非常不受尊重。
鄭麗君說,內政部引用法務部函文,指婚姻組成應為「一男一女」為由,今年六月發函要求撤銷兩位當事人結婚登記。但兩人登記結婚時,身分證上的性別確實為一男一女,依法登記結婚,完全合法。
鄭麗君質疑,民法只規定三款可認定婚姻無效的要件,包括沒有證人簽名、與親屬結婚以及重婚等。不知道內政部依據哪一條法律要求撤銷結婚登記?這不僅於法無據,還涉及歧視,已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法務部專門委員邱銘堂表示,民法規定婚姻以一男一女為前提,但性別認定是依據登記結婚時的戶籍性別?或完成性別變更的程序為準?應由戶籍主管機關內政部審定。
邱銘堂說,對於同性伴侶、同性婚姻等相關權益保障,法務部正進行規畫,除委請學者研究他國經驗,也在進行相關民調與民間研究案,努力推動性別平權。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表示,當事人登記結婚時,證件的性別雖為一男一女,但兩人登記前皆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性別認定應以手術完成的時間點為準,才要求撤銷婚姻登記。但對於此案,蘇清朝承諾會重新審理。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認為,婚姻要平權、家庭要多元,婚姻應突破傳統上「性別二元」的限制。伴侶盟將推動修法,將同性婚姻、多元伴侶合法化,草案九月送至立院。
【2013-07-12/聯合報/A8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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