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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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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 (1 gen 1189 anni – 1 gen 1216 anni)

Descrizione:

三 《大憲章》
自諾曼底人征服至1200年前後,是英國國家權力增強以及國王作為國家元首的權力逐漸壯大的時期。在封建制度下,國王同封臣之間形成了一種契約關係,體現了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平衡。
為保持這種平衡,國王權力的發展須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以不破壞和超越這種契約關係為限度。
1199年約翰繼承王位。法國國王以約翰不履行封臣義務為藉口,派兵佔領約翰在法國的大部分領地。約翰雖承認自己不再擁有對這些領地的所有權,但積極準備對法作戰。為籌措軍餉,約翰在國內強徵捐稅,沒收土地,從而侵犯了大批貴族、騎士乃至市民的利益,引起普遍不滿和反抗。
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去世,教皇英諾森三世不承認由國王約翰指定的諾里季為繼位者。雙方幾經鬥爭,無法達成妥協,最終在1212年兵戎相見。 1214年,約翰國王於布汶戰役大敗,逃回英國。次年春,英國諸侯、騎士紛紛要求約翰頒布憲章,以保障他們的權利和自由。同年6月,諸侯和騎士們在其要求遭到國王拒絕後,在市民的支持下武裝進入倫敦,迫使國王在他們事先用拉裝進入倫敦,迫使國王在他們事先用拉丁文寫成的63條條款上簽字。條款主要內容有:保障諸侯、騎士的封地及其繼承權;非經依法判決,自由人不得被逮捕和監禁,也不得沒收他們的財產或宣布他們不受法律保護;教會有選舉神職人員的自由;非經主教和諸侯首肯,不得臨時徵稅;不得強迫騎士額外服役;承認倫敦等城市已經享有的權利和保護商業自由等。此外,條款還規定,要選出由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來監督國王執行憲章。這便是史稱的《大憲章》或《自由大憲章》。當然,以今天的眼光看,這很難說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大憲章”,而只是貴族享有的“一長串特權目錄”。但如果撇開具體內容,就其精神實質而言,它在英國歷史上則具有重要意義和影響:它首次把過去的一些不成文規定以文字形式確定下來,明確了這樣一條原則——王權並不是至高無上的,國王也必須服從法律。這樣,封建習俗中長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就通過《大憲章》昇華為一項憲政原則,成為英國有限君主制傳統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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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1 gen 1189 anni
1 gen 1216 anni
~ 27 ye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