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ottob 2017 anni - 同性伴侶求即刻登記結婚敗訴
Descrizione: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3年前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遭駁回,其中3對女同志伴侶分提行政訴訟,主張戶政事務所應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立即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其中審理進度最快的林于立、方敏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登記結婚的處分,但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認為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這是釋字第748號解釋出爐後,法院判決的首件同婚登記案。
判決指出,方敏、林于立2014年8月1日向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遭戶政事務所以「不是一男一女」而駁回,但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以「一男一女」為終生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卻不讓相同性別2人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違憲,因此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方、林登記結婚的處分。
至於是否應該讓方、林立即可以登記結婚,法官認為《民法》相關規定雖被宣告違憲,但「2年內修法」是立法機關的權責及義務,目前修法、立法還沒完成,就算有立法漏洞,法院也不能越權填補,也就是無法判准同性伴侶立即可以登記結婚,因此駁回方、林這項訴求。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還提到,戶政事務所在此案審理時,曾表示在修法期間可以先登記「同性伴侶」,這是防阻「同性婚姻」被污名化的最基本方法。
方敏、林于立的委任律師許秀雯聆判後表示:「對判決很遺憾,因為釋字748號是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沒有拘束法院不能在2年內判准同性伴侶可以立即登記結婚,將考慮是否上訴。」
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政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若超過2年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伴侶盟認為今年5月解釋文出爐後,相關立法至今沒有進度,既然大法官已認定《民法》相關條文應該修正,何須再拖2年,戶政機關應該立即准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才對,因為許多同性伴侶可能在這2年之間遭遇必須由配偶協助處理的事,例如醫療同意書,或是繼承等重要權益,政府若不立即保障,恐造成遺憾。
至於另2對同性伴侶陳凌與呂欣潔、梁宗慧與朱姵諠提起的同婚登記訴訟,仍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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