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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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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八條 (17 jul 1981 año – 1 ene 1982 año)

Descripción: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
  第一項之機關,得聯合設立交通事件裁決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法務部定之。

理由   配合司法行政部名稱之變更,第三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Añadido al timeline:

fecha:

17 jul 1981 año
1 ene 1982 año
~ 5 months and 18 d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