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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剑案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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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feb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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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ao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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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7日,韩剑于琪鑫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舞仙苑302号房,总价4451850元。
2011年1月7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012年1月7日,韩剑向保亭县政府缴纳各项规费和契税95564.29元。
2014年2月12日,保亭县政府向韩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12月12日,韩剑向保亭县政府交纳维修基金6162.60元。
2020年7月8日,保亭执法局针对琪鑫公司下发43号《行政出发决定书》,决定对琪鑫公司作出没收1#、2#、16#(舞仙苑301号)、3#、17#(舞仙苑30号除4#平房外)的行政处罚。作出没行为时并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权利。
2020年8月1日,韩剑拥有合法产权的舞仙苑302房被强行没收。
2008年3月,七仙瑶池项目动工建设。
2008年8月、10月28日,保亭住建局给琪鑫公司核发保建规地字第[2008]9号、11号、12号3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6年10月18日,琪鑫公司取得保建规工字〔2006〕19号《海南省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
2008年8月、2008年10月13日,琪鑫公司取得保建规工字〔2008〕34号、3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
2010年5月17日,琪鑫公司取得保建规工字〔2010〕31号《海南省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并在该证备注。
琪鑫公司分别于2008年10月27日、2008年11月4日取得〔2008〕60号、〔2008〕63号2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8年11月7日,琪鑫公司取得保房预字〔2008]12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9年11月12日,琪鑫公司取得保房预字〔2009〕16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0年12月29日,琪鑫公司取得保房预字〔2010〕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2年10月12日,琪鑫公司向保亭县政府提出《关于七仙瑶池雨林别墅项目规划调整的申请》,认为:“由于项目属于山地建设项目...原批准的规划方案不适应现状要求...重新调整总体规划”。
2012年12月12日,保亭县政府以保府函〔2012〕273号《关于海南七仙瑶池雨林别墅规划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海南七仙瑶池雨林别墅规划修改初步设计方案》。
2013年4月28日,七仙瑶池项目通过环评审批(保土环资字〔2013]226 号)。
2013年5月13日,保亭住建局经规划核实,就七仙瑶池项目为琪鑫公司核发保建规建字第HI469035201300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9年7月23日,保亭执法局对七仙瑶池项目涉案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调查。
2020年4月28日,保亭执法局向七仙瑶池业主发出《关于开展调查七仙瑶池项目违法行为的公告》。
2020年6月23日,保亭执法局作出43号《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由琪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签收。
2020年6月26日,琪鑫公司向保亭执法局申请听证。
2020年6月29日,保亭执法局召开听证会,琪鑫公司及业主代表参加听证。
2020年6月27日,保亭资规局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保亭住房中心)共同作出《关于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该公告同日在保亭县政府网站及海南日报进行公告。
2020年6月30日,保亭资规局向琪鑫公司作出保自然资函〔2020〕545号《关于依法撤销违法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函》。
2020年7月3日,保亭资规局作出保自然资函〔2020〕557号《关于撤销七仙瑶池项目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决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的通知》,该通知同日在保亭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但至今未作出撤销决定。
2020年7月12日,琪鑫公司法定表人胡伟签收43号《处罚决定》。
2020年12月28日,琪鑫公司向五指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保亭执法局作出的43号《处罚决定》违法。
五指山法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案号:(2020)琼9001行初1号]
2021年4月16日,五指山法院委托海南尚景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勘测。
2021年8月6日,勘测公司向法院出具《保亭县琪鑫公司七仙瑶池19幢房屋测绘鉴定报告》。涉案的17栋房屋(...17#(舞仙苑302)...)超出规划批准的用地红线且占用农用地。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琪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省一分检)和省国土厅分别向保亭县政府下发《检察建议书》和《关于要求撤销保国用(2008)字第34号等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
2010年11月24日,保亭县政府向琪鑫公司下达《关于撤销保国用(2008)字第34号等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
2012年5月9日,琪鑫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7月17日,省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保亭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保国用(2008)字第34号等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
2010年12月9日,省国土厅下发《关于保亭县2010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批准同意该项目468.10亩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涉案土地在农转用审批通过后,尚未办理出让手续,亦未根据农转用审批情况向琪鑫公司重新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2020年5月13日,省一分检向省一中院就陈春萌涉嫌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9日,省一中院判决确认陈春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2022年3月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
2022年3月30日,省一分检就陈春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向省一中院提起公诉[案号为(2022)琼96刑初40号],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2020年6月22日,保亭执法局以《关于协助调查七仙瑶池项目的函》向保亭住建局询问。
2020年7月22日,保亭质监站回函。
2013年6月18日,琪鑫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建筑面积构为26655.17㎡。
2010年5月21日,保亭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蔚明(原保亭资规局地籍股股长)核发3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三次收受琪鑫公司陈春萌感谢费共计2.4万元,构成受贿罪。
2020年12月29日,屯昌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有德在担任琪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陈春萌的指使下,办理虚假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核实意见书》...王有德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2021年1月4日,韩剑因不服保亭执法局作出的没收及拆除舞仙苑302号房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撒销保亭执法局没收行政行为及确认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
Períodos
保亭县政府于2008年7月25日、10月10日、10月23日给琪鑫公司核发保国用(2008)字第34号、51号、52号3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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