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avr. 1992 - 1992年4月11日市经委向区、县下放技术改造审批权限,总投资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均由区、县政府自行审批。1000 万元以上至国家有关规定的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也由区、县政府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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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1日市经委向区、县下放技术改造审批权限,总投资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均由区、县政府自行审批。1000 万元以上至国家有关规定的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也由区、县政府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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